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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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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湖北通城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Hubei Tongche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enzhen,缩写为:HTCCS,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以适应改革开放和国内经济合作以及区域发展,与国际接轨的需要,由通城籍或原籍为通城,在深圳市投资兴办,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联合发起,进行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是以促进深圳与通城两地经济横向交流,跨行业、跨区域、跨机构经贸深度合作的联合性、服务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发展原则,是以“民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原则,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自律、合作共赢”的要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活动形式,服务深圳、服务通城、服务会员,促进两地关系互融营造环境、培植资源、提高信誉、引领战略,谋求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繁荣两地经济发展,调剂和服务两地社会需求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发展宗旨,坚持“团结、奉献、合作、和谐、发展”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参与社会分工,强化公共服务能力,构筑连接政府与市场、对接国内外联系沟通平台,整合资源、传递信息、寻求商机与服务,为会员创造更多的资本,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增添社会经济运营动力,刺激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共同利益与发展。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团登记和监督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同时,接受通城有关党政部门指导。
第六条 本会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社团法人的各项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监管机关的指导与监督下,加强地缘、人缘、人才、信息、经济交流和资源整合,促进活动地域内、跨区域、跨机构经贸合作及相应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八条 本会住所设在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围绕“自律、维权、协调、服务、咨询培训、商务信息”等职能及异地商会运营特点,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研究深圳、通城两地投资环境和经济政策,了解两地市场动态,经济发展趋势,进行两地市场分析与预测,沟通两地政府,协调会员企业,对接两地市场,加强两地经济交流,推动两地经贸合作,服务两地经济发展,会员之间不同利益的交流、情感联谊和商情合作。
(二)引导会员诚信经营,强化企业诚信建设,协调和处理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会员与其他商协会或其他组织之间,涉及生产经营、商业道德、投资融资、业务往来、产品质量等与诚信争议相关的调解、申诉与维权,弘扬诚信文化,追求品牌抱负,恪守职业道德,维护会员之间和非会员之间的合作与公平竞争。
(三)研究本会发展方向,预测经济发展变化,强化资源整合、市场调节和优化配置,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宣传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配合政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增强会员对新的政策、新的知识与体制的了解,指导企业发展、辅导个人创业、平衡会员利益、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协调会员立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优化商事环境。
(四)研讨、吸纳与全球接轨的先进企业管理经验和模式,积极贯彻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充分利用国际合作空间,引导企业实施“走出去、走回去、走进去”战略,强化商会人脉网络、信息渠道、宣传窗口、话语权重、求助平台建设,加强 “会员联动、相互融合、创新突破”发展,鼓励、支持、协调组织和帮助会员进入和开展深圳、通城两地市场、国内及全球业务的发展。
(五)探索、总结、开发和实践“情感交流、商情合作、智力支持、沟通联络”等服务体系,完善本会服务功能建设。组织和举办各种经贸洽淡、招商引资、商务考察、产品推广、项目对接等的座谈、研讨、论坛和会展等活动,畅谈乡情、交流信息,联络感情,增进共识,产业与区域经济的交流和合作。
(六)广泛收集、调研会员的生产资料、产业结构、经营状况等情况,传播信息和提供商机,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助推市场活动,提高本会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收集、调研、统计、发布合作信息;产业协调发展、企业转型升级调研,分析和传递有关技术、经济、市场信息,以及有关业务的咨询与服务。
(七)开展同国内外业务相同或相近的经济类组织进行多方面的交流,开展区域间相互投资、贸易和经济合作,整合跨界资源和会员资源优化配置,关注、帮助和助力企业成长,增强企业对内交流和对外的合作能力,指导企业发展、帮助企业培训人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和员工队伍的素质培养及人才建设。
(八)出版、发行本会出版物,充分利用本会出版物、网站及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和合作媒体,聚焦本会服务功能建设与发展,宣传和扩大会员影响,畅通市场及本会有关会务、服务活动和会员信息。
(九)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以及与本会事业发展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会员条件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支持本会事业发展,在深圳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的通城籍在深进行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等市场主体组织。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本会会员入会程序如下: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登记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查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了解本会服务功能建设与发展情况。
3、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以及提议案权。
5、参加本会举办的论坛、展会及有关会务和服务活动。
6、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
7、使用本会的出版物、资料、网络、信息、设施等。
8、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9、向本会推荐优秀会员。
10、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及有关管理制度。
2、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3、遵守职业道德,支持和配合本会诚信体系建设。
4、遵守本会纪律,接受本会的指导、公共管理和监督。
5、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6、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7、为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8、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信用信息。
9、维护本会声誉及合法权益,服从行规行约、会员间的团结与共同利益。
10、承担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11、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会员退会按以下要求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提前书面通知本会。
(二)有效期未届满的会员自退会之日起,10天内将会员证交回本会。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有关规章制度、诚信自律管理规则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组成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为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执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员大会的召开,经本会秘书处提议或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请求,或全体监事提出要求,可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出席会员大会代表采取推荐、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从会员、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行业或领域或选区推举产生。会员大会代表的具体产生办法,根据本会有关会员大会制度规定,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推举出的会员享有表决权,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员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各自行业或领域或选区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如增加或减少理事,可提名补选、增加,理事人选报下一次会员大会补选通过。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查或授权秘书处审查申请人入会资格,决定对会员的处分。
(八)审查和决定下一届会员大会代表资格。
(九)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工资福利等事项。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可以与会员大会同时召开。可采用通讯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除第五项以外的所有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等专业和工作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根据分支机构备案制度,报政府有关备案部门依法审核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相关行业或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和聘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候选人提名和罢免提议应经理事会半数以上参会理事或三分之二以上参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职位连任确需延长的,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连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代表本会参加重要活动,签暑本会重要文件。
(五)履行本会会长应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必要时可设执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实行聘用制。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产生和解除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提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经会长授权,代为签署以本会名义起草的各类重要文件。
(二)组织、协调、指导秘书处职能部门、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工作机构开展工作并处理有关事项。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和聘用,报会长批准。
(四)决定部门负责人及专职人员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三名或以上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是本会工作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其职责是: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检查监事会监督事项落实情况;代表监事会参加本会各类会议及监督活动等职责。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代行其职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监督理事会及其秘书处工作开展,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运作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履行检查职能时,发现理事会或理事会组成人员有违反章程规定,损害本会利益,必须及时要求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相关部门报告。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督的具体职权、其他条件及要求,根据本会有关监事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二条 监督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在必要时或根实际情况,可采用通讯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费。
(二)会员和社会赞助、捐赠款。
(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性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性拨款。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年度会费缴纳标准,按照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等级层面的会费标准要求,缴纳会费: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三十七条 会费标准的制订或调整,须经本会秘书处或会长或三分之一副会长提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方可调整并通过网络等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接受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深圳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的规定,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表彰等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本会自行协商决定。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本社团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社团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本会发生分立、合并。
(三)其他原因须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7年12月22日经本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